这一新法律框架引发的问题之一涉及新法律适用的时间限制及其追溯适用的可能性(针对其出台之前发生的程序事实和实质性事实),并讨论了新法律的追溯性。相关规则。关于时效。 应该指出的是,在第 号法案(该法案产生了第 号法律)的处理过程中,试图规范过渡法[2]的提案遭到拒绝,这促成了关于新准则是否可以追溯适用的问题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第。 事实上,这种情况证明了联邦最高法院承认与“新的一般和并发时效期限的适用”相关的宪法问题的普遍影响是合理的法院已于本月初开始(但尚未结束)对此事的是非曲直的判决。 在这一判决中,正如广泛宣传的那样,亚历山大·德·莫赖斯部长(报告员)考虑到缺乏过渡性规则以及联邦宪法直接界定的行政不道德行为的民事(非刑事)性质,他认为法律不不能追溯其出现之前发生的事实,并且凭借完善的法律行为和法律确定性、诉诸司法和保护信任的原则,没有办法背离法定行为原则。

反过来安德烈门多萨部长投

票支持新的同时发生的时效期立即生效,包括正在进行的进程,在这些情况下,初始期限是立法创新的生效日期。关于一般时效期限,决定必须计算前一规则有效期内已过的时间,新的期限仅限于前一期限的剩余时间,当比新的期限短时规则。 作为前提,我们假设时效是一种物质性质的制度(在程序层面产生影响)[3] ,并且将不正当制度置于批准行政法的最一般范围内的立法者的观点值得被尊重。享有特权 (为此,根据 ,适用相关宪法原则)。 众所周知,行政处罚法的出现是一个相对较新的现象,它是在战后德国针对附属刑法的过度膨胀而形成的 [4]。近几十年来,教条式地承诺赋予《行政处罚法》相对于《刑法》的自主权,形成了自己的惩罚体系——正因为如此,行政处罚法不能简单地复制刑事惩罚体系。有鉴于此,虽然刑法原则是否适用于行政处罚法的讨论 Whatsapp 号码列表 已经解决,但问题是适用哪些原则,尤其是在多大程度上适用[5],这个问题在巴西法律中也遇到过,并且在关于适用《宪法》第 5 条第 XL 项规定的最有利刑法追溯原则的讨论中尤为突出,根据该原则,“刑事法律不得追溯,除非有利于被告”。

尽管这个问题还远未平息但显然高等法院

已经做出了积极回应,将上述原则适用于制裁权(即所有涉及所谓“制裁”的法律制度)。国家的惩罚权”) [6] 。 如果这种理解占上风,则有必要考虑如何将新的诉讼时效计入待决事实,这是安德烈·门东萨部长投票中涉及的一个方面。 一方面,可以说,在规范沉默的情况下,初始期限应该是新法律生效的时刻。例如,罗伯托·巴罗佐部长报告中对此进行了定义,并于进行了判断。在立法层面,这是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1056条确立的过渡性权利选择,规定“将其视为第924条第五项[同时时效]规定的 BTC数据库 时效期限的初始期限” ,包括持续执行的本准则的生效日期。” 相反,其他人会说,必须以某种方式考虑在新计数之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限的一部分,就像安德烈·门东萨部长所做的那样。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比例也影响了2002年《民法典》第2028条规定的过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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